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以及学校有关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学员(以下统称学生)。非学历教育中,面向个人的线下面授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进修、同等学力等教育活动的学生适用本办法;通过合同形式由委托单位安排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信息登记、在学资格认定直至毕业结业资格审核的管理,是对学生入学资格、学习资格和毕业结业资格有效性的再认定,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生注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类学生注册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一)本科生院负责学历教育本科生的注册管理;

(二)研究生院负责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研究生的注册管理;

(三)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新生以及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注册管理;

(四)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及面向个人的线下面授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注册管理职责如下:

(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名单,负责新生入学报到。各类招生工作结束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以及曾保留入学资格现获准入学的学生名单上传至注册系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院(系)在注册系统进行新生分班、编学号等初始化工作。

新生入学报到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应注册名单和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名单上传至注册系统,并对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名单、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名单和学籍变动名单。每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束后,归口管理部门应核查学校基础数据库中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名单。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习期限、出国留学、保留学籍(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信息提供至学校基础数据库。

归口管理部门向各类学生颁发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之前,应复核其注册情况,将最终获取相应证书的学生信息提供至学校基础数据库。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退学处理。

(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应收费用(包括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数据标准到财务处,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的注册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执收,并将缴费数据同步至学校基础数据库。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已经确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名单及其贷款或减免额度数据上传至注册系统。

(三)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申请刻制和授权管理学生注册专用章,数据与应用中心负责注册系统建设运维,师生服务中心注册服务窗口提供注册用户服务。

(四)院(系)负责在注册系统中进行新生分班、审核其新生信息。院(系)应对学生进行注册通知,做好开学报到、请假和暂缓注册审批管理,负责管理本院(系)学生注册专用章,为已注册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对未注册学生进行核实和敦促。

第三章 注册

第七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学注册,学生的入学资格应得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认可。后续学期注册,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拥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资格应得到华中科技大学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八条 学生在按规定入学、学习直至毕业(结业、获取学位)的整个过程中,应分学期向学校逐次申请注册。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若学习期限不足一个学期,应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向学校申请一次性注册。

第九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我校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保留学籍记录,仍需要按我校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我校学习,学习期间应按本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我校的学习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登录学校指定的注册系统申请注册。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限以及因特殊原因未注册的,可在注册系统申请补注册或到师生服务中心注册服务窗口提交书面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应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批之后再予注册。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注册。

(一)在非正常注册期内的复学、恢复学籍的学生和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应在办理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两周之内注册。

(二)因特殊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但归口管理部门允许其向学校申请注册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两周之内注册。

(三)已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注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缴清应缴费用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更新。

第四章 入学注册与学期注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应在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注册期限之内申请注册。

新生首次注册时,应按学校规定签署《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知情承诺书》,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取得入学学期学习资格。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注册期限之内申请注册,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在规定的注册期限之内通过注册系统申请暂缓注册,学生所属院(系)应在注册系统中对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注册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准予注册;不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注册学生的各项权利,包括学习资格以及学校资源使用权限。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内权利受限,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但暂缓注册期内所取得的考核成绩不记入成绩册,学习记录不得查询,待由暂缓注册转为注册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普通全日制学生未按时办理注册的,不得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不得在火车票优惠卡中充值。

第二十四条 学生注册专用章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申请刻制和授权管理,并由院(系)和师生服务中心注册服务窗口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或违规使用。对擅自刻制或违规使用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证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是学生已在学校注册的证明,是学生注册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学生通过注册后,学生所属院(系)和师生服务中心注册服务窗口才能在该学生的学生证注册页相应学期栏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在院(系)和师生服务中心注册服务窗口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规定注册期限之内申请注册的,由学生所属院(系)为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其他情况的,可在师生服务中心注册服务窗口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注册中产生的学生信息仅用于学校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教育服务。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学生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学生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注册管理产生的问题,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受理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校学籍〔2019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注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