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4月25日研究生院院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202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和具有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一)报到时,院(系)应当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提前向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书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无故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学籍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新生因健康状况、工作需要、参军入伍等原因暂时不宜或无法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等原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国家政策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因工作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录取当年5月份提出申请。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原单位休养。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不能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院(系)提出,研究生院批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除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研究生新生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
(二)除经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外,新生在入学时同时具有其他高校学籍,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提供原学校发放的退学证明材料的;
(三)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学校通知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的;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应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入学后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延长基本学习年限能够取得更好研究成果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必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最长学习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第九条 基本学习年限
(一)临床医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
(二)2019级及以前的普通博士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教育博士和工程类博士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
(三)自2020级开始,除临床医学(含专业学位)、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及护理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外,其他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条 最长学习年限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含休学),从事创业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三)2019级及以前的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
(四)自2020级开始,直博生、专业学位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其他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须在学习年限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批准,按规定报到注册,延期后的毕业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第十二条 按《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硕士生最短学习年限应不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学习年限应不少于3年,其中直博生最短学习年限应不少于4年。各院(系)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课程学习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教学环节的考核及考核成绩记载等,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申请兼修学位和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以及入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后修读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纪律或者有作弊行为的,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习,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在学习过程中不得跨类型互转。但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年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经个人申请,导师组考核,研究生院审批,可转学术学位研究生重新培养。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或变动不能继续指导的;
(四)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的;
(五)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因转专业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程序是:
(一)研究生登录智慧华中大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学籍异动系统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导师、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收到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信息后,及时登录智慧华中大网上办事大厅审核确认;
(二)一级学科内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1日以及9月1日至9月25日;
(三)申请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于当年2月1日至3月1日间,在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学籍异动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经相关院(系)审批通过后,参加当年拟转入院(系)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核或复试考试并均成绩合格;
(四)研究生院根据审核和考试成绩确定转专业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
(五)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港澳台和国际学生办理转专业时,拟转入院(系)须组织相应考核,并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考核结果和接收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六)研究生院集中审批研究生转专业申请。研究生转专业获批后,院(系)为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流者除外);
(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未经原单位同意的;
(三)入学第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学年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需转导师的,可登录智慧华中大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学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原导师有不同意见,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或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具体转学程序和要求,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办法》办理。
第六章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分流
第二十六条 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因故无法完成博士学业或在培养过程中无法通过考核而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或退博恢复硕士学籍,按硕士生培养。
具体流程为:研究生登录智慧华中大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学籍异动系统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导师、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审核确认,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硕士学籍。
第二十七条 直博生退博转硕后的硕士学习年限从博士入学起计算,硕博连读生退博恢复硕士学籍后的硕士学习年限从硕士入学起计算,应在全日制硕士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完成学业。
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已超过全日制硕士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在其退博转硕或恢复硕士学籍的当学年内完成硕士学业。未按时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休学或复学,应登录智慧华中大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由导师、院(系)及研究生院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创业的,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特别是到国家和学校认可的重要国际组织全时实习,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两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探亲、陪读等)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因公出国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期内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申请休学一学年,但休完一学期后,需要提前复学的研究生,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期内申请复学,其它时间不办理提前复学。
复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本人未申请退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未按期注册,按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研究活动的;
(六)必修环节考核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且未以其他方式分流的。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手续办理流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可登录智慧华中大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导师、院(系)审核确认,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本人未申请退学但按学校规定需要退学的研究生,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
研究生拒绝签收拟处理告知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送达。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院(系)内公告的方式,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研究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院(系)在收到书面申辩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听取研究生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并就作出拟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充分沟通。
院(系)根据研究生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事实,以及本人申辩情况、导师意见等,作出处理建议,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对作出处理建议的事实、依据、材料、程序等进行核查,并经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此类研究生退学手续,可由院(系)教务管理人员代为办理。
(三)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同时告知救济办法。退学处理决定书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采用校内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时限和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批准或者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或者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复学籍。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核,学校审批,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学位。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后一年内若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按程序申请学位。
毕业后申请学位仅限一次。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已满基本学习年限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申请结业的要求为:
(一)已获课程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最低学分要求;
(二)已通过开题答辩。
满足以上要求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结业申请,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核,学校审批,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满足结业要求且学位论文已基本完成,因最长学习年限限制而结业的,或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结业后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硕士生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生结业后两年内,以结业证书日期为准)按程序申请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已获结业证书可换发毕业证书,满足学位申请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学位。
结业后按程序换发毕业证书和申请学位仅限一次。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按规定时间办完退学手续后,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可办理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及肄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个人信息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