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
1.因患病,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2.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3.因导师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指导的;
4.特别需要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录取后未报到或注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开除学籍或拟退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章 转学程序
第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拟转入学校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转学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
1.研究生转出应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3.如因患病转学,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如因其他原因转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学初审
1.拟转出研究生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交导师和院(系)审核,院(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2.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向转入学校发商转函,转入学校复函同意接收,转学进入复审;
4.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其转出学校应先向我校发送商转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还需提交我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5.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组织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院(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6.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向转出学校复函拟同意接收,待转出学校将学生转学决定和相关材料报送我校后,转学进入复审。
(三)转学复审
1.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转学(出)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2.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转学(入)材料进行复审;
3.研究生院会议研究决定,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
(四)转学审批与公示
1.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签批;
2.校园网公示;
3.研究生院将转学(出)决定和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审批;
4.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五)转学手续
1.研究生转学(出)需办理离校手续;
2.研究生转学(入)需办理入学手续;
3.跨省转学的研究生需办理户口转迁;
4.研究生院登录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平台确认转学。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研究生转学信息在校园网公示。
第六条 校园网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转出学校、转入学校、专业、入学年份和转学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转学材料和报送时间
第七条 转学材料:
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
3.研究生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4.研究生在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管理部门印章;
6.研究生因患病提出转学的,须提供转出或?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研究生转学确认报告;
8.《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
9.转学研究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10.学校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学校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转学材料。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九条 严格审查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转学,对转学理由不充分、条件不符合、程序不到位、资料不齐备、学籍状态不正常的转学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规转学学生,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