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论文审查办法

校研〔2021〕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2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等工作职责,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发[2017]10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快一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意见(试行)》(校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质量是衡量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学校加强过程监督,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质量观念,严格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审查管理。

第三条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受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后,按照规定组织专门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逐本审查,从规范性要求、创新性要求、过程管理要求等方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条 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学位论文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主审委员信息告知导师和学生。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1位委员主审。如主审委员的审议结论是不通过,则加送1位学位委员审议;若加送委员的审议结论是不通过,原则上应暂缓授予学位;若加送委员的审阅结论是通过,则将2位委员的审议结论提交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2位委员主审。如果2位主审委员的审议结论是不通过,原则上应暂缓授予学位。如果审议结论有1不通过,则加送1位学位委员审议,若加送委员的审议结论是不通过,原则上应暂缓授予学位;若加送委员的审阅结论是通过,则将3位委员的审议结论提交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五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专门会议对10%末位重点审核人员和超6年重点审核(2020级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实行超5年重点审核)人员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逐本审查,从规范性要求、创新性要求、过程管理要求等方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严格把关。

第六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主审制,即每篇学位论文2位委员主审,1个本学科委员和1个其他学科委员。

每个主审委员应向分委会报告每一篇重点审核的论文,包括但不限于论文答辩、评阅和答辩意见修改落实等情况,分委会逐篇讨论、审核论文。

第七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大类按一定比例抽检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抽检比例不低于2%且应全覆盖评审意见有不同意答辩D)的学位论文。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1位委员主审。如主审委员的审议结论是不通过,则将委员的审议结论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集体讨论。

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对特定学科的硕士学位论文加大抽检比例。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从规范性、创新性、各类意见修改落实等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随机抽检和专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抽检重点抽查曾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的学科、学校新设学科、面临评估的学科等。每篇博士学位论文由1位学位评定委员主审,并将审议结论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