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尊重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规范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条 博士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
第二条 博士生通过学习和科学研究应对所属学科有系统而深入的理解,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领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工具性知识,能够熟练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翻译和写作能力,具备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出博士生经过系统的学术训练后具备了获取知识、学术鉴别、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等基本学术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满足系统性、规范性要求,满足过程管理要求,满足学术成果创新性要求。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内容结构完整、逻辑清晰、论述有据、方法得当、数据真实、语句通顺,工作量饱满,满足学校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由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满足论文选题、中期检查、年度考核、预答辩、评审和答辩以及后期各级委员会、督察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博士生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无法按时完成过程管理要求的,进行分流和淘汰。
第六条 创新性是博士学位论文的重要特征。博士生应以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科技奖励、标准、成果转化等形式呈现学术成果的创新性。
第七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要求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学科)博士生申请学位的规范性要求、过程管理要求、学术成果创新性具体要求和标准,并明确创新成果的认定程序。各院(系)制定的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具体要求、标准和认定程序应当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正式发布执行。
第八条 本要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校学位〔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