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强化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承担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督导和咨询工作,负有对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二、组织与委员选聘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一般由19-2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5人。
督导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按照学科大类分设理学、工I、工II、人文社会科学(含管理学)、医学等五个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由副主席担任。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组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未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请退出,或由学校解聘。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指导博士生的丰富经验。委员应坚持原则、政治觉悟高、质量意识强、学术水平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办事公正、身体健康。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办公室主任由学位办主任兼任。
三、工作职责
第八条 督导委员会对院系研究生培养过程进行督导。重点检查院系在资格审查、中期考核、年度考核、预答辩等培养环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进展的督促和质量把关工作,督促院系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进行督导。督导委员会委员重点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办法、学位论文答辩流程、答辩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导师评语、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答辩人答辩情况、答辩记录、答辩决议等进行检查,可对存在问题的环节予以当场否决。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对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工作进行督导。重点督查各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会议流程及履职情况,指导院系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对学位审批前后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督查。重点对学位论文格式、评阅人意见修改情况、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情况、学位审议委员会意见修改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位论文退回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督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议,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讨,每学期结束前,向学校提交本学期督导工作总结,对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四、工作保障及其他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督导工作年度计划。督导委员会专家持“督导证”现场督导时,各院系须积极配合、支持督导委员会专家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发放督导委员会专家工作酬金,酬金发放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进行督导,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学位办负责统计汇总,由学校分管领导定期约谈院系责任人,并与资源配置、导师选聘与考核、院系管理绩效等直接挂钩。
被督导单位和人员对督导委员会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充分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