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校研〔2025〕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1 点击量:

-202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的各类博士生的教育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开展博士生教育,旨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学术学位博士生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博士生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 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博士生的培养由导师个别指导或团队指导,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术学位博士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培养以专业实践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生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博士生应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掌握所在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七条 博士生学习年限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一般应包括所在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培养过程各环节要求以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

第九条 学术学位博士生培养方案按照一级学科制订,专业学位博士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类别制订。博士生培养方案由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博士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按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生开展学习和研究工作,以及对博士生进行毕业及授予学位审查的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作出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个人培养计划应于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如需修改,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培养单位备案。

第五章 培养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生应按照个人培养计划选定的课程完成课程学习,在中期考核前须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

(一)博士生资格考试是正式进入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型考试。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其他博士生是否参加资格考试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研究决定,并在相关培养方案中明确具体要求。

(二)资格考试重点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门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资格考试通过后方可申请开题答辩。

(三)资格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应在第三至第四学期完成,其他博士生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

(四)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三至五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组成的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工作。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包括考试内容、考试总次数和间隔时间、考试通过规则及分流规则等,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开题

(一)博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选定的研究方向和课题要求,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报告;确定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选题,并就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概况、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案、课题可行性等做出论证。

(二)直博生开题答辩一般于第五学期完成,最迟于第六学期完成;其他博士生开题答辩一般于第三学期完成,最迟于第四学期完成。开题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生,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开题答辩。从开题答辩通过到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时长不得少于18个月。

(三)开题答辩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答辩专家组须由至少5名博士生导师或者正高职称专家(不含本人导师)组成。

(四)经答辩通过的开题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培养单位备案。在研究或实践过程中论文课题或实践选题有重大变动的,应经导师同意后重新撰写开题报告,由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考核专家组须由至少5名博士生导师或者正高职称专家(不含本人导师)组成。考核内容包含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完成情况、论文中期进展情况三个方面。专业学位博士生,还应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专业实践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由培养单位按以上要求对博士生中期考核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综合结果评定。考核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直博生中期考核一般于第七学期完成,最迟于第八学期完成;三年制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最迟应在第四学期完成;其他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于第五学期完成,最迟于第六学期完成。

(三)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可继续开展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三个月后方可再次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四)中期考核三次不合格者,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应终止博士阶段的学业。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申请结业或办理退学;其他博士生可申请结业或办理退学。具体实施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培养单位应对中期考核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业年度进展报告

博士生应在每学年末提交学业年度进展报告。鼓励各培养单位通过学业年度进展报告检查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进展情况,组织专门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并给出提升质量和分流建议。

第十七条 预答辩

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初稿后,导师按照学位申请和授予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向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由培养单位组织至少5名博士生导师或者正高职称专家(不含本人导师),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中所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十八条 答辩

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与答辩。

第十九条 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

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生的课程成绩、资格考试结果、文献综述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和考核结果(专业学位博士生应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等应归入博士生学习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制定博士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校研〔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