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攻读学位的重要学术成果。为了促进科学进步和学术交流,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应公开发表,尽量不涉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导师、院系和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保密管理。
凡属“公开”的学位论文,导师应认真审核,不允许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包括全日制攻读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并符合本校学位论文撰写规定的学位论文。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须是涉密人员,并且是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在指导涉密研究生参与涉密项目时,应对涉密项目进行分解和降密处理,并监督参与涉密项目的研究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知悉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第六条 研究生的涉密资格须符合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参与涉密项目或知悉涉密事项的情况及时将相关研究生界定为“涉密研究生”。经上岗审查、保密教育和签订保密协议书后方可开始工作,同时院(系)将其纳入涉密人员管理范围。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原则上为一般涉密人员,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涉密事项的密级限定为“秘密”级。确需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经院(系)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定密责任人审定后报校保密办备案。
第八条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所在单位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所在单位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校不允许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选择本人所在单位涉密项目的研究内容撰写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十条 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培训由其所在院(系)或校保密办组织,院(系)负责将培训情况如实记载并存档。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所在院(系)负责统一保管该生出入境证件,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提前进行保密谈话并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涉密研究生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将出入境证件交还至所在院(系)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本人须确保无任何涉密内容,并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保密领导小组和学校定密责任人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所在院(系)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对涉密研究生实行脱密期管理,时间一般为6个月,并签订脱密期保密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在脱密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出境,不得到境外机构、组织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
导师和院(系)应准确掌握涉密研究生毕业后就业、工作变动、去向等相关信息,及时对涉密研究生脱密期内的去向进行跟踪和更新。发现有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散或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五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所在院(系)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照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管理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撰写资格的申请
涉密研究生拟撰写的学位论文内容来源于涉密项目的,方可申请论文保密。涉密研究生须与其导师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申请涉密学位论文的撰写资格。研究生和导师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撰写资格申请表》(附件1)后提交院(系)进行初审;院(系)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收集汇总后,连同填写完备的《院(系)涉密学位论文撰写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2)统一提交至研究生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和校保密办不受理个人申请。
院(系)统一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11月1日至11月15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经上述程序审定通过的申请人方可撰写涉密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审定
(一)本校学位论文的密级原则上只能定为“秘密”,且“秘密”论文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二)获得涉密论文撰写资格的研究生在涉密论文完稿后,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办法》,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4),经学校定密责任人审查论文后完成论文定密。
(三)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撰写与印制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所在单位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四)涉密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校研〔2009〕39号)执行。学位论文水平须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标准和要求,不能因研究内容涉密而降低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
(五)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制作过程需符合保密要求,使用不与互联网(含校园网)连接的涉密计算机、打印机,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点制作。如发现研究生在非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处理涉密学位论文、在非保密印刷点印制涉密学位论文和未在校保密办完成涉密学位论文回收销毁等,学校将对论文作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责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评审和答辩
(一)涉密学位论文应按保密要求,在论文封面印制所对应的密级、国家秘密标识和保密期限。凡在开题前未批准为涉密学位论文的,不允许印制相关标识。
(二)涉密学位论文评审以盲审方式进行。涉密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送校外评审,涉密学位论文送审单位原则上应为军方院校或通过军工保密认定单位。送审单位、答辩委员会专家和答辩秘书由所在院(系)保密领导小组和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确定,并签署《华中科技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附件3)。
(三)送审的涉密学位论文须进行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送审。评审后要及时将论文、评审结果和专家签署的《华中科技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按上述方式收回。
(四)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审核工作的正常实施,原则上涉密学位论文的中英文题目、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以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授予学位的材料(包括导师评语、答辩决议等)等应上交的材料内容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无密化处理,达到可以被公开的要求。
(五)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在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须对涉密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其涉密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其申请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水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须加重处罚力度,论文作者和导师以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间不参加各级各类优秀论文评选。
第二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归档
(一)涉密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及时将所完成的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等相关材料递交所在院(系),并由院系派专人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由学位办专门工作人员送至学校档案馆按涉密文件归档。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校保密办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三)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四)涉密学位论文解密后,经申请可查阅。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院(系)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系)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保密办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研〔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