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设立“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凡承担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研究生教育成果奖。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学术道德与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是指在转变研究生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与方法,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研究类”)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类”)两类。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的申请者,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教育研究类”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理论突破和创新,提出了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并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
“教育实践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制度机制改革、教育教学环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得到社会和专家的广泛认可。
课程建设(含案例建设)成果特别是校级研究生高水平国际化课程及优秀案例,是重要的教学成果。凡达到本条例第五条标准的此类成果,可申报教育实践类成果奖。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特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中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对教育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三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较大成效。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第六条 被评为校级的研究生教育成果,学校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成果质量,推荐部分项目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设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总奖项不超过19项,上一等级奖项名额空缺可以下移。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实践类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九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申报程序:
(一)学校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者向院(系)提交材料:
1.“教育成果奖”申请表;
2.成果报告;
3.成果应用、效果证明及推荐材料;
4.与成果相关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或个人首先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院、系(如为跨院系联合申报,则提交至第一完成单位所在院系),院系组织审查、筛选不超过2项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审过程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审核批准、公布颁奖等程序。
(一)形式审查。研究生院要对所有报奖项目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凡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简介和成果申请者姓名、单位等信息在学校网站公开。
(二)专家评议。研究生院负责选聘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专家半数及以上赞成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推荐为特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含);推荐为一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推荐为二、三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含)。
(三)审核批准。对通过专家评审提出的获奖成果及等级报学校审核批准。
(四)公布颁奖。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获奖项目由研究生院在学校网站公示。最终获奖成果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和条件,自觉维护教育成果奖的权威和声誉,杜绝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和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凡当届申报教育成果奖的专家均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评奖活动。在评奖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各级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第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学校将颁发相应的奖证和奖金。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评审规则,填写和出示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若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并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研究生院提出,由研究生院组织复议。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条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凡涉及成果主要完成人之间的排序问题,均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不能解决的,学校将不予评审,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