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研究生院是学校授权的合同业务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合作办学、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录取以及联合培养等涉及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相关合同业务。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处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合同管理;管理处(研工部)负责研究生录取、研究生资助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处室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和合同签订。处长是合同管理的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常务副院长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由合同管理处室拟订学校标准合同文本,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四条 合同文本如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栏,采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处长)签字并加盖常务副院长印章方式。常务副院长印章由院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条 合同印章使用“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合同专用章”,由院办公室负责保管。合同管理处室使用合同专用章需提供负责人已签字的合同或清单,并在院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合同管理处室应将合同按年度编号,并将年度合同目录交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