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09】12号
为使博士学位论文评定的学术标准客观化,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学位申请人须将其博士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公开发表后,方能申请博士学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必须按其所属院(系、所)的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创新研究院的博士生按创新研究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院(系、所)制订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时,应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理、工、医等学科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1篇;或发表C类以上期刊(含C类)论文2篇;或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及E类期刊论文2篇。文科及管理学科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1篇;或发表C类以上期刊(含C类)论文2篇;或发表D类期刊论文1篇及E类期刊论文2篇;或发表CSSCI期刊论文3篇。
三、理、工、医等学科应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一篇是以外文全文在C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建筑学在D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科及管理学科可不做硬性规定。
四、专业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院(系、所)根据培养特点自行制定。
五、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六、学位申请人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对于“同等贡献作者”排名的认定,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文)执行。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如作为申请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之一,则必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并应明确注明作者的双重身份,即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等字样,华中科技大学可以不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各院(系、所)制订或修订的规定,经本单位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八、各院(系、所)制订或修订的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自行发文公布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08]4号)同时废止。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博士生 发表论文 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09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