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07]10号
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第二阶段考试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国家组织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英文名称为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第二阶段为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为进一步体现科学、公平、公正、自主、自律的招生原则,发挥院(系、所)在选拔优秀生源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第一阶段考试是对考生的基本素质的综合测试,是人才选拔的基础环节。第二阶段考试是从工程领域的视角考察考生的工程背景、成长过程、研究能力、工作状况、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等,是人才选拔的重要环节。两个阶段考试在人才选拔中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各院(系、所)要充分认识两阶段考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两个阶段考试并重,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多环节、多层次考察考生,科学、全面、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分管校领导对招生考试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与监督。
研究生院负责考试办法的制订、协调与信息反馈。
各院(系、所)成立由分管领导、教务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的招生考试小组,负责第二阶段考试的实施。
三、工作程序
时间 |
负责单位 |
主要工作内容 |
大约十一月底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
发布考生“GCT”成绩 |
大约十二月初 |
研究生院报校领导批准 |
划定我校“GCT”复试分数线 |
十二月底前 |
招生院(系、所) |
组织本院(系、所)“GCT”上线考生参加第二阶段专业综合考试和专业面试:
专业综合考试和专业面试的命题;面试专家与监考教师的评聘;安排考试时间与地点;通知联系考生;考生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阅卷;登录考生成绩;考生成绩的公布与复核;上报研究生院考生成绩单;归档并保管考生答题册、面试考核本等考试材料。 |
次年元月底前 |
研究生院 |
考生成绩登录入库;复核考生资格;组织院(系、所)确认录取考生名单;上报录取考生等。 |
四、成绩有效期
我校第二阶段专业综合考试和专业面试成绩暂定为当年有效。
五、具体要求
(一)考试信息公布
各招生院(系、所)须于考试举行前在本单位网页公布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有关考试信息。
(二)专业综合考试
1、考试为闭卷形式。
2、命题以考试时间180分钟为参考,满分100分。
3、试题以覆盖考生所报考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难易适度。
4、试题册封面格式见附件一,试题每题标明分值,页脚标明“共 页 第 页”,试题之间不留空白。答题册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
5、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二),并由两名监考教师签名。
6、答题册实行密封阅卷。
7、阅卷评分必须准确、明晰,标明每题所得分值与总分,阅卷老师复核后在“阅卷人”处签名。
(三)专业面试
1、面试着重考查考生从事工程领域专业的能力和潜力,包括考生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专业知识、个人兴趣和研究计划等内容。
2、面试小组应由2名及以上同一工程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并可考虑邀请企业专家参加。
3、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入考生成绩。
4、面试问答须真实、准确记录。面试考核本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
5、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的所有考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需填写《200 年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三),面试结束后上交报考院(系、所)。
(四)成绩复核
1、招生院(系、所)将考生成绩报送研究生院前,接受考生成绩复核要求,完成成绩复核。
2、成绩复核只能由相关工作人员完成,复核卷面是否有分数的漏加、错加,不得要求阅卷老师重新评卷。
(五)报送研究生院材料要求
1、所有考试工作及材料报送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否则将影响学校录取上报工作。
2、报送材料包括:考生成绩单(格式见附件四)、命题原稿、标准答案、命题及阅卷人员名单、考生资格审查材料等。
(六)院(系、所)留存材料
考生答题册、面试考核本、《登记表》、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材料由各院(系、所)及时归档,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以备核查和评估。
(七)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第二阶段考试考生须持“GCT”全国联考准考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以保证整个考试工作的连续性。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参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颁发的《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执行(见附件五)。
六、工作纪律
1、各院(系、所)务必保证试卷、答题册、面试考核本等考试材料的安全。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命题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考试工作务必认真、仔细,加强复核,落实责任。各院(系、所)要高度重视,安全、保质、按时完成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各院(系、所)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处理好招生工作中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处理好人才选拔中全与专的关系,保证生源质量。
3、学校将加强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一:专业综合考试试题册封面格式
附件二:考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三:《200 年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
附件四:考生成绩单格式
附件五:《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在职人员 攻读专业学位 考试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印发
附件一:专业综合考试试题册封面格式
200--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专业综合考试试题册
学位类别名称
工程领域名称
专业综合试题名称
院(系、所)名称
考生须知
1.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册上,写在试题册上无效。
2.答题时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作答,用其它笔答题不给分。
3.交卷时,请配合监考人员验收,并请监考人员在准考证相应位置签字(作为考生交卷的凭证)。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附件二: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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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两位)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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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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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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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学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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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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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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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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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情况记录:
1. 考试材料是否当场拆封? □ 是、□ 否:
2. 是否在所有应试考生准考证上签字? □ 是、□ 否:
3. 试卷及答题纸是否收齐? □ 是、□ 否:
4. 所有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是否填写完整? □ 是、□ 否: |
二、缺考考生情况记录: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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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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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情况记录: |
姓名 |
准考证号 |
违规类型 |
代码 |
详细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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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类型代码列表 |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 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 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
4. 考试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 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
7. 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8. 夹带文字资料;
9.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
10. 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1. 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12. 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
13. 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4. 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
15. 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
16.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7.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8. 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19. 请他人代考;
20. 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
21. 有其他违纪行为。 |
四、其他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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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200 年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第二阶段考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
编号(考生不填): 此表面试时交主考老师
报考工程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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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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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GCT考试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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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GCT考试
成绩 |
语言表达
能力 |
数学基础能力 |
逻辑推理能力 |
英语运用能力 |
总成绩 |
总成绩百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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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毕业于何校、何专业、获何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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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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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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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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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岗位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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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成果情况 |
内容包括:获奖(级别、排名)、专利(类别)、发表论文(刊物名称、时间、排名)等。
(面试时须提交有关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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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
从事工程技术或管理方面情况(含:
参与
科研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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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进修情况(含进修外语)及
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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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工程硕士生后设想与要求 |
包括个人、单位及今后学位论文课题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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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工作时间电话: 非工作时间电话: 手机: |
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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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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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考生成绩单格式
200 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成绩单
院(系、所)名称(公章)
教务员签名 签收日期
准考证号
(按此排序) |
姓名 |
领域名称 |
专业综合
成绩 |
专业面试
成绩 |
考试违规情况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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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
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一、考生守则
1、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下同)报名、考试,并对本人的身份证件的有效性负责。
必须持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报名点及规定时间内报名。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不带身份证件者不得报名。报名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考生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不带身份证件或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2、考生应在考前了解考试地点、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
3、考生应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蓝色或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严禁携带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报纸、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无线耳机等)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4、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5、考试正式开始前,考生应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书写工具在规定栏目里填写(涂)好本人相关信息,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必须使用规定书写工具在指定位置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或涂划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考生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所涂题目记零分。
8、考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9、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已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提前离场。考试开始9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征得监考人员同意,交出所有考试材料,经监考人员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后,可以交卷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10、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以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1、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监考人员收齐考试材料,在准考证上签字,并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人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如造成考卷遗失等后果,由考生负责。
12、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3、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自动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进行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过激行为影响其他考生考试或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4、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附件下载:
研字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