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所):
经研究,并报校领导批准,现将我校专任教师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位(双证)培养费资助办法通知如下:
1、本校专任教师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位(双证),一律录取为委培生,均应按照本校专任教师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位(双证)培养费标准(见附件)交纳培养费。
2、本校专任教师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位(双证),原则上只对攻读本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的教师提供培养费资助。
3、申请资助者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审批备案,经人事处批准攻读博士学位者,取得博士学位后,凭博士学位证书到人事处报销部分培养费(最多不超过培养费的5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5月8日之前入学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按其入学时与学校及有关院(系、所)签订的协议执行。从2004年5月8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入学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按研究生院2004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位学费资助的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事处
财务处
研究生院
二00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