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和基础学科人才,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四条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获批教育部“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的79所高校(名单),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不支持申报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第五条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国家急需专业或前沿学科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获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  创新项目下设3个专项:

(一)“双一流”建设专项:面向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147所高校(名单),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2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项。

注:现有执行中项目超过15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二)特色高校专项:面向未入选第二轮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重点建设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注:现有执行中项目超过3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三)非高校类专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原则上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  2022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3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2022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反映项目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应围绕学科建设,服务学校发展,体现行业需求;应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应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一定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3年1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选派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2年为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2年为10月1-20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期为2020-2022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对于截至2022年7月31日前未有人员录取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不得申请继续执行。

2.对于执行率过低的项目(截至2022年7月31日录取人数低于3年总规模的30%),可进行2022年第二批次人员申报,但不得申请继续执行。

3.对于执行较好的项目,可进行2022年第二批次人员申报,并可于到期后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