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习结业证书管理办法

研字〔201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4 点击量: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习结业证书的管理,明确研究生学习结业证书的内容,规范研究生学习结业证书的申请、审核、办理和发放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类别、学习起止年月。

2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3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印章。

4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申请对象

1在我校注册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2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单证)人员。

三、申请条件

1已获硕士学位(半年以内)人员;或虽未获硕士学位,但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因各种原因退学人员。

2学习时间1年以上。

3学习费用已缴清。

四、办理程序

(一)院(系)审核

1资格审查。按上述申请对象的要求,确认符合要求。

2成绩审核。核实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所修的学分,并确认符合要求。

3学费审核。将学生信息送学校财务处审核,确认学习费用已缴清。

(二)院(系)报送材料

院(系)将申请学生的下列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1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学费缴清证明。

2研究生学习结业证书统计表,院(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报送时间:每年520日~530日和1120日~1130日两次。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统一制作研究生学习结业证书。

(四)院(系)负责研究生学习结业证书的办理和发放。

五、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结业证书的管理办法》(研字〔201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