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5 点击量:

校研〔201219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Ο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研究生 教学 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6月26印发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研究和管理创新,不断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基金)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年限及项目类型

第二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申请人以项目的形式开展教改研究和管理创新,资助范围包括:

1.教材与讲义编著及出版;

2.研究生教育理念、教育思想、培养模式与教育方式研究;

3.研究生精品与实验课程、实践教学基地、案例教学课件、视频公开课等;

4.研究生管理改革研究与实践;

5.研究生教育教学重大专项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对象是从事研究生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我校在岗教师与管理人员。

第四条 项目类型与成果形式

1.管理类项目,有针对性地解决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以管理信息系统和优化管理方案为主要成果形式。

2.引导类项目,由研究生院依据需要,提出研究课题,以研究生培养基地、实验与实践平台、课件等为主要成果形式。

3.自选类项目,申请人自设研究课题,以讲义、教材、课件和教学研究论文等为主要成果形式。

第五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年限一般为1-2年,如属特殊情况,可延长半年。重大专项实践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确定重点资助领域,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与管理人员根据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申报项目,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报所在院(系、所)审核推荐。一人不得同时申请或主持两项在研教改项目,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按学科进行评审,依据择优资助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清单。项目申请人不能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院将拟资助项目报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公布批准资助项目清单。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对于批准立项资助的项目,研究生院以《年度研究生教改基金批准资助项目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一条 项目获批准后,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项目申请人在研究生院资助的经费额度内按预算计划进行使用。教材出版经费由学校单独立帐,受资助者在批准资助范围内,凭出版社发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需终止研究的,须办理终止手续;不办理终止手续擅自终止研究的,将取消以后申请研究生教改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结题时项目经费需进行决算,余额部分原则上由学校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延长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结题后时间半年,逾期由学校收回。

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中期进展检查。所有教改项目进行到中期阶段均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将书面版和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审查。中期进展报告的提交时间是项目批准时间之后的第12个月内。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批准实施时间内及时完成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项目结题形式包括公开发表研究论文(教学研究类项目)、提交创新成果或实践成果报告(改革实践类项目)及其它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等并举行改革成果报告会、正式出版研究生教材(教材讲义类项目)等。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结题验收,如确需延期则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拟延期时间,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管理办法》(校研〔2009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