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有关同学: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的函》文件精神及《201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①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3-24个月。
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2、本项目重点支持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或交叉空白学科。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
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的国外合作渠道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导师已有的国际合作渠道赴国外学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主要通过学校与国外学校/机构的合作渠道派出。
3、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对部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本科插班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二、申请条件
1、选派对象:主要为国内艺术团体/机构中的优秀中青年艺术工作者、高校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国内外艺术类专业优秀在校学生。
类别要求
博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硕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4、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5、外语条件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三、选拔办法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按照《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研究生院留存。
四、派出与管理
1、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5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3、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
4、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5、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6、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审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审核范围),审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审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博士研究生,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未通过审核的博士研究生,将停发奖学金,终止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7、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各学院及国内导师,各学院汇总后交学校研究生院,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有关驻外使(领)馆。
8、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以上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9、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10、以上所有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项目的要求经学校校内评审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校内要求如下: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校内评审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每份用小夹子夹起来,第二轮国家留学基金委信息平台材料一式一份,两轮的电子材料皆须分别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和HUB系统,《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研究生院上传,《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和《国内导师推荐信》由学校统一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11、校内时间安排如下: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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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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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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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教师、辅导员,指导或帮助有志于出国留学的同学积极与国外导师联系,尽早获得出国留学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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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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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学校HUB系统中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表格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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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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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院(系、所)同意后将HUB系统中“国家建设高水平项目”申请表(校内版)打印三份,交给院(系、所)负责研究生教务的相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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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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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负责研究生教务的相关老师对报名出国学生进行汇总、排序(在HUB系统中)后,由院(系、所)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研究生院培养处31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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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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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公布校内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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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5日至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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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校评审的同学,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填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打印一式一份,并将其他纸质资料用小夹子直接交到研究生院培养处31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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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4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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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将学生资料上报留学基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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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注:201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
前期联系人:各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
前期联系电话:各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
后期联系人:尹老师
后期联系电话:87542852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201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类别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5.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如无,可不提交)
6. 参加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的证明(不超过5页)
7. 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8. 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9. 外方合作者简历
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的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 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6. 收取学费明细表(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7. 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提供)
8. 学习计划(外文)
9. 国外导师简历
10. 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11. 两封专家推荐信(仅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12. 国内导师推荐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13. 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14. 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
3.在读学校开具的注册/学籍证明
4.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收取学费明细表(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6.学习计划(外文)
7.国外导师简历
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9.两封专家推荐信(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10.有效护照复印件
1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1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等需提交)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及《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无需扫描上传),影像资料的提交方式请按信息平台中的提示准备。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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