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所):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导师条例》(校发[2009]19号)文件精神, 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现将2010年评选新担任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基本要求
1.请各院(系、所)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及附件的要求进行评选。在学术和科研条件方面可按文件执行,也可参照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术和科研条件,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申请人应具有教授职称、有突出业绩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年龄不超过56周岁,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导师申报程序
一)今年首次启用HUB系统(网址:http://hub.hust.edu.cn)进行导师评选申请工作,其步骤如下:
1、拟申请者登陆HUB系统,点击“个人信息中心”菜单,填写和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再点击“上传个人照片” 子菜单,上传照片(标准大小为160×120)。
2、点击“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一级菜单,再点击“填写导师评聘表”子菜单,进入相应界面选择填写信息。
3、跨学科申请人请选择“跨学科评选”。
4、将填好的表格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二份,签好基层单位意见后与相关附件材料一起交到各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
二)我校两类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评选程序
1、独立招生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评选
申请者首先向申报学科所在院(系、所)申请帐号和密码,从学校主页的HUB系统进入。在选择是否招生时选择“是”,进入博士生导师的评选表格界面与我校博士生导师评选程序相同。
2、荣誉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评选
荣誉兼职博士生导师是指不独立招生,仅协助指导博士生。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书的兼职博士生导师。
申请者首先向申报学科所在院(系、所)申请帐号和密码,从学校主页的HUB系统进入。在选择是否招生时选择“否”,提交到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由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提交到学位办,可以不与我校博导评选同时进行。
三)申请者向院(系、所)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2、三项代表作复印件(应是与申报表内的代表作相一致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获奖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3、到帐经费证明1份(网上有模板);
4、校外兼职申请人须另附我校人事处颁发的兼职教授证书复印件1份;
5、跨学科申请人须另附《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1份。
四)注意事项
1、所有提交的附件材料一般不退回,请申请人自己留存。
2、表格中近五年的科研情况的起止时间为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30日,近三年已到帐科研经费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至2010年4月30日。
3.发表文章类别及计算方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法》执行。
4、拟列为培养博士生的主要研究方向的特点和内容应填写本人在科研和培养研究生工作中,较长期从事的相对稳定并富有成果的研究方向,以及在这些研究方向上与同行相比所具有的特色和所处的学术地位,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水平,对当前与长远的社会、经济、科学及文化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文字要简明扼要。
三、院(系、所)评审程序
1、各院(系、所)通过注册中心(负责HUB系统单位)所给的帐号和密码进入HUB系统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2、兼职导师的申请由各院(系、所)向注册中心申请帐号和密码进入HUB系统;
3、各院(系、所)按评选程序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5月20日前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2)三项代表作复印件(应是与申报表内的代表作相一致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获奖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3)到帐经费证明1份;
(4)校外兼职申请人须另附我校人事处颁发的兼职教授证书复印件1份。
(5)跨学科申请人须另附《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1份;
(6)网上提交后的单位推荐汇总表1份。
四、其它日程安排
1.5月20-6月1日,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2.6月上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相关学科门类组成由9位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对已通过各学位审议委员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个审核评议。
3.6月中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议组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学位办接受申诉。
4.6月中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评议专家组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名单予以公布。
HUB系统技术联系人及电话:魏志轩 87540101-88,87540601-88
帐号和密码申请联系人及电话:
詹必胜 87540101-90,87540601-90
罗蔚 87540101-82, 87540601-82
学位办联系人及电话:杨一舟 87543994,13018018717
研究生院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