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关于各类管理文件制定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20 点击量:

研字[2009]11

为了加强研究生院文件的管理,规范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文件质量,提高文件的执行效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

研究生院起草或修订的校级公文、协议;

研究生院内部公文、政策性通知、录取协议、委培协议、定向协议、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三助”聘任协议等。

以下统称“文件”。

2.文件的制定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院办公室是研究生院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全院的管理文件制定。
3.
研究生院制定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相互之间不得有矛盾和冲突;
3)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文件的制定

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报批及公布等程序进行。对于内容涉及研究生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办)的文件,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办)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由一个处(办)为主,其他处(办)配合。
1.
调研起草
起草文件,应当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2.
征求意见
起草文件,应当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所)、学生、教师或者专家的意见。与学生利益相关的,要征求学生意见;与教师利益相关的,要征求教师意见。
3.
协调分歧
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所)、学生、教师或者专家对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研究生院相关处(办)对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研究生院院务会议或者学校协调、裁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4.
法律审核
文件报批前,应就文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5. 报批及发文

文件草案由负责起草的处(办)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办)会签或召开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签发,由院办公室发文。

校级公文在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由校办公室发文。

6. 报批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文件草案;
2)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3)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4)其他参阅材料。

三、附则

1. 文件公布后,由院办公室负责送达研究生院各处(办)并报送相关机构备案。

2. 文件制定部门应当经常对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3.院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汇编,每两年汇编一次。
4.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