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09】40号
为培养研究生良好的住宿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本着鼓励广大研究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机制
第一条 成立研究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楼栋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研究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集团物业总公司的有关领导任组员。其职责为:
(一)建立可靠、高效的宿舍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和修改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小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解决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由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和华宏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一)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楼栋管理章程的制定,楼栋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与选拔,指导研究生住房的分配与调整,校外住宿管理及经费的分配等。
(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和华宏公司:负责楼栋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筛选与聘用、工作量的制定、任务分配、培训考核、管理监督和奖励惩罚,以及各项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负责研究生住房的分配与调整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组织宿舍安全检查,专项培训(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以及会同学校应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处理有关各类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楼栋民主管理委员会由研究生代表担任。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检查、纪律考核、安全防范及宿舍文明建设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研究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检查研究生宿舍内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各类违纪现象。
(二)协助值班员进行研究生宿舍的治安、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值班员进行研究生宿舍用电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配合保卫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禁止研究生宿舍内使用明火。
(五)协助值班员进行研究生宿舍安全用电、预防火灾执行情况的登记、查询。
(六)发现并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汇报。
(七)检查监督宿舍员工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做到文明服务。定期组织研究生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地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反馈信息。
(九)组织检查宿舍卫生,组织开展“文明寝室”和“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
(十)虚心听取本宿舍研究生对管理、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地收集和整理,如实迅速地向宿舍管理部门反映,以便改进工作。
(十一)开展宿舍文化活动。
第五条 建立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检查制度、报告制度。
(一)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研究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会议,分析情况,制订工作措施。
(二)检查制度。工作小组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卫生工作检查评比活动,楼栋民主管理委员会每周对本宿舍的卫生、安全、员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两次检查。
(三)报告制度。工作小组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重大情况必须在一个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楼栋民主管理委员会每月向工作小组报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章 住房分配与调整
第六条 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校的研究生宿舍住宿。本校教职工考取研究生将不予分配研究生宿舍。
第七条 新学期开学前,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按各单位(院、系、所)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将硕士生宿舍分配到各单位,再由各单位分配到个人。
第八条 博士生宿舍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和华宏公司统一分配和管理。依据博士生学籍管理规定,博士生在四学年之内按照基本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在四学年以上、八学年以内按照基本住宿费的二倍缴纳住宿费;超过八学年的不得再在博士生宿舍中住宿。直攻博士生缴纳标准住宿费年限至五年,在五年以上、八年以内按照基本住宿费的二倍缴纳住宿费。超过八年的不得再在博士生宿舍中住宿。已毕业博士生不得再在博士生宿舍中住宿。
第九条 研究生住房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若因经济、身体、结婚等情况需要进行住房调整的研究生,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所)党总支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可予调整。调整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从调整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第十条 研究生宿舍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生活场所。为使研究生有一个安全的环境,研究生不得将宿舍的床位转让、租借他人住宿,不得留宿他人。一经发现,视情况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收回所安排的床位或加收一学年住宿费。无故拖欠住宿费达二个月以上,宿管部门可以追缴欠款并收回已分配的床位。
第三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房间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疾病、结婚、教学实习、科研合作及家庭所在地在武汉市区等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在校外住宿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下载或领取《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调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报交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批。
(三)研究生工作部将审批同意的《申请表》返回院(系、所),学生凭《申请表》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免交或退费手续;住华宏公司公寓的学生凭《申请表》到华宏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和住宿费免交或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住宿费用按照每学年10 月计算。因特殊情况中途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经审批后可以办理退费手续。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实际时间超过10个月,低于12个月的按10个月收费,不予退费;低于10个月的,剩余部分按月退还。
第十七条 在校外租住的研究生要求返校住宿应填写《申请表》,经导师、院(系、所)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宿舍管理中心或华宏公司予以安排,收费以学期为单位。已办理退宿手续仍在宿舍居住的,一经发现,将按一个学年追缴其住宿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准则,提倡“健康、文明、高雅”的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登记等项制度。
第二十条 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休息时间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闹影响他人。
第二十一条 不准打架、赌博、酗酒、闹事,不得在宿舍内开展不健康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爱惜公物,未经批准不得更换或拆卸寝室内配备的设施,若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宿舍卫生检查。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水用电是每个研究生的责任,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关。
第二十五条 按月收取学生的超用水电费,研究生必须及时将超用水电费交清。逾期三天仍不缴费者,管理人员将停止供电。
第二十六条 宿舍房门钥匙由宿管部门统一配置、发放,同时在宿舍值班室留存一套备用钥匙,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或配置房门钥匙。门锁出现故障可及时申报维修。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七条 配合学校开展的安全保卫教育活动,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及其宿舍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烧火做饭,严禁携带宠物入内。
第三十条 提高警惕,严防盗窃,保管好自己的钱和贵重物品,注意他人的财物安全。遇有可疑人员侵扰、偷盗、破坏等,及时报告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网线和拆卸水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热水器、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大功率(300W以上)电器。凡因个人乱改装房屋的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相邻居民的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爱护消防器材。严禁移动或拆卸消防箱、消防水龙头、水龙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宿舍楼内发生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保卫处或宿舍管理中心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工住宅房屋一旦分配给学生居住,即视为学校的学生宿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后勤集团物业总公司、华宏公司、保卫处负责解释。校研[2008]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 住宿 管理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09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