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6 点击量:

校研【20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研究,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条例》(校研[2005]6号),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基金)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助形式、范围、对象及年限

第二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申请人以项目的形式开展教改研究,资助范围包括:

1.教材编著及出版;

2、讲义编写及印刷;

3、精品课程建设;

4、研究生教学教育及其管理综合研究,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质量监控、制度创新等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对象是从事研究生教学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我校在岗教师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教学教育发展需要,确定重点资助领域,发布申报通知。

第六条 院(系、所)动员和组织相关教师与管理人员积极申报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报研究生院。一人不得同时申请或主持两项在研教改项目,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在研教改项目结题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按学科进行评审,依据择优资助原则,推荐出拟资助项目清单。项目申请人不能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八条 研究生院将拟资助项目报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公布批准资助项目清单。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对于批准立项资助的项目,研究生院以《年度研究生教改基金批准资助项目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各有关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可凭此通知书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经费按两次拨款方式进行,即先由财务处拨付总资助金额的一半作为启动资金,再根据项目中期进展情况决定拨付余额时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其中教材出版经费由学校单独立帐,受资助者在批准资助范围内,凭出版社发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需终止研究的,须办理终止手续,并退还剩余经费;不办理终止手续擅自终止研究的,须退还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结题时项目经费需进行决算,余额部分原则上由学校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延长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结题时间一年,逾期由学校收回。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中期进展检查。所有教改项目均需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即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附件2),并将书面版和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审查。中期进展报告的提交时间是项目批准时间之后的第12个月内。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两年内及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附件3)及《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4)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组织召开结题验收会。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结题验收,如确需延期则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拟延期时间,经所在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教改项目完成质量实行定期评估,对于完成质量较差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所)实行限制申报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管理办法》(校研[2005]60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

2、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

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表

二OO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研究生教改基金 实施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097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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