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08]15号
研究生院院务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院务办公会议是研究生院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办公会议由常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常务副院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有关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院务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正、副处长,院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第四条 院务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四下午召开。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办公会议一般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院务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
1.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以及行政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有关重要问题。
2.研究生违纪处分、研究生退学等方面的问题。
3.校领导交办的研究生教育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议题。
4.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及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的通报。
5.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情况的汇报。
6. 各院系领导、管理干部、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反映的重要或重大问题。
7.其他需院务办公会议议决的问题。
第七条 凡各办公室和分管处长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院务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 院务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 院务办公会议成员在提出议题之前,一般应先责成有关办公室提供简要的说明材料,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院办公室。
第十条 会务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发送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专题归档备查等。有关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讨论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项,使会议开得冗长。
第十二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然后展开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议或决定,应有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 院务办公会议是研究生院的主要工作例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一般除出差、重大的外事活动和上级部门的特殊工作安排外,应服从院务办公会议的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请假。
第十四条 相关议题的列席会议人员应按院办公室的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院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由职能部门负责督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院务办公会议。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院 规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08年11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研文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