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有关事项的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2 点击量:

校研【200777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公派出国留学

研究生有关事项的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文)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保证我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档案管理与日常联系

根据教外留[2007]46号文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校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其在公派期间的档案可由我校档案馆免费统一保存管理,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与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日常联系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博士生本人在国外期间也应积极保持与我校教师、院系的联系。

二、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籍与档案管理

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期间仍属我校研究生,其学籍和档案按照普通在校研究生管理。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我校的注册、奖学金、住宿费问题

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如期注册,不能本人办理注册的,应及时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

为了体现鼓励公派出国留学的精神,学校对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期间给予全额学业奖学金。

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出国之前,须办理宿舍退房手续,否则应缴纳留学期间的住宿费。

四、公派出国研究生的国内旅费

公派出国研究生为办理签证、公证、出国等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成果标注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博士生(出国攻读博士和联合培养博士)在发布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字样。

六、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〇〇七年九月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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