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05)22号
关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05]49号)精神,为规范研究生退学手续办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决定研究生退学或研究生申请退学获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管理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将退学决定或退学申请表复印件发至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同时通知研究生院管理处事务办公室备案。所在院(系、所)负责通知到研究生本人。
第二条 退学研究生接到通知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退学手续通知单》)。
第三条 退学研究生持《退学手续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逐一办理退学手续:
1、 保卫处:户口在本校的研究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财务处: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停止奖学金、助学金发放;
3、 档案馆: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4、 党委组织部或团委:办理转移党或团组织关系;
5、 图书馆:归还所借图书杂志,缴销借书证;
6、 校医院:缴销医疗证;
7、 房管中心:清退住房和借用家具等物品;
8、 院(系、所)办公室:归还所借资料、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在研究生信息库中对退学研究生的信息及时进行修改或注销,并在《退学手续通知单》上盖章确认。
第五条 退学研究生办完以上手续后,应将《退学手续通知单》交还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方可领取退学决定或《研究生退学证明》。
第六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将办完退学手续的《退学手续通知单》复印件2份分送研究生院管理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和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自决定或批准退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以上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 退学研究生因故不能办理退学手续,可请他人代办。
第九条 退学研究生超过一个月尚未办理退学手续,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通知其所在院(系、所),由所在院(系、所)负责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通知单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 研究生 退学 决定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时间:2005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关于研究生退学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