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项目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面向艺术院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国内各级艺术团体或机构等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须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本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项目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结合国家需要,着眼于国内研究起步晚、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领域,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能够培养原创性、创造力或创新思维的艺术学专业;应建立艺术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形成自主、连贯、规模化的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培养模式。
第七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艺术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八条 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各类别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参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具体要求。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九条 如留学单位收取学费,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此次每单位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2023年10月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选拔,统筹研究决本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项目申报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2023年10月10日-15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https://sa.csc.edu.cn/project)。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3年12月公布获批项目。获批项目自2024年开始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执行期间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终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第十六条 对于往年获批、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校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高校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2024年人员申报工作计划分两批开展,第一批开网报名时间为4月1日-10日;第二批开网报名时间为11月1日-10日。项目高校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推荐人选承担。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4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项目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第二十条 第一批录取结果将于2024年6月公布、第二批录取结果将于2024年12月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三条 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2.博士后: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科研人员,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或项目实施单位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已获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二十五条 外语条件
1.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详见外语合格条件)。
2.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 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已办理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除外)。
5.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2024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三十三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学业,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 (领)馆等单位工作并保持密切联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被录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须于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请推选单位做好统筹,妥善做好被录取人员国外留学、回国答辩、延期毕业等相关安排。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本选派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
2.项目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3.人员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访学类、研究生类)
4.人员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5.外语合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