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和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9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属协和医院、附属同济医院、附属梨园医院在职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申请及考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通过全日制研究生培养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
2.正在接受中国医师协会试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自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临床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与硕士专业学位一致;或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一致;或与执业范围、现从事专业一致。
第四条 申请程序
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课程考核、临床能力考核、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附属医院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创新性要求等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第五条 课程考核
1.学位课程考核
学校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申请人需完成、通过所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2.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第六条 临床能力考核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在附属医院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临床训练结束后须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临床能力考核并通过;接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申请者须通过结业考核并获得中国医师协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1.学位论文导师。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2.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临床实践,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践问题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践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打印和装订,必须符合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规定的要求。
3.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论文答辩委员会重点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4)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本校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5)学位申请材料。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术型硕士必须提供毕业证书);
(2)华中科技大学临床能力阶段(毕业)考核成绩,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4)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本校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5)学位申请材料。
第九条 学位授予
对通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按期提交申请材料,经附属医院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对通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按期提交申请材料,经附属医院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经医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院按年度制定工作方案并发布通知。
第十一条 达到申请资格的人员,向附属协和医院、附属同济医院、附属梨园医院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属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报名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研究生院核定的指标数择优遴选学员并确定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注册名单。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完成注册手续并签订协议。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现场确认、办理信息录入、申请考试。具体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管理,医学研究生处负责课程管理、临床能力考核等,附属医院负责培养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坚持以质量为核心,加强联动、协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完成校内注册后需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在6年内完成学位申请。超过6年,则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若发现申请人在报名及申请学位期间的任何材料弄虚作假;或查实学术不端行为;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