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第四届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管理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审批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人数由学校确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主席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若干工作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规模较小的一级学科原则上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21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成员名单由一级学科建设责任院(系)经本单位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因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包含多个一级学科,或多个单位共同组建一个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时,委员人数可适当增加,但总人数不应超过25人。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出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由学术影响较高的专家担任。
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设立。委员会一般由9~19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相关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管理专家等组成,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按相关程序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委员遴选及要求
第六条 学校严格各级委员遴选,严把委员人选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质量意识等标准。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委员一般应具有教授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丰富经验。委员应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恪守学术道德。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应有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级学科建设责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一般由主席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主席可直接聘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但直接聘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八分之一。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连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但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一)人事变动且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对违反政治原则、违背学术规范、危害学校声誉的,由主席取消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应按规定补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审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名单;
(三)审批学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增列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四)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包括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名单;
(七)审批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和年度招生资格;
(八)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一级学科特点及发展状况,制定相关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制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标准,制定一级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查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定期遴选招收研究生的教师,每年进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公示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负责组织本分委员会相关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评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相关工作,检查、监督、评估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悉与学位授予等相关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信息;
(二)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恪尽职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按时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五)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六)对学位授予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审批学位会议3~4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特殊需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召开通讯会议,或召开主席、副主席会议并由其决定是否授权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特别会议。
各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位相关事项,原则上应当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召开,遇特殊情况需在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召开的,应当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临时全体会议不得审议学位事宜。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报主席或副主席确定。5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有关工作的议项,经主席或副主席审查同意后,列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至少应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委员。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质疑,亦可邀请相关部门、院(系)负责人列席。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会议决议一般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通讯评议采取电子投票表决的方式,电子表决结果可用多种方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决议方能有效。
凡审议学位授予议题的学位授予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其它议题所做出的决议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如遇急迫问题需及时决策的,可授权主席处理,处理结果必须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的个人和单位时,相关决议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无规定日期则应在一周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及主席、副主席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由学位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发送与之相关的个人、职能部门、分委员会及院(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专门负责各类本科生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