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6 点击量: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

校研〔201910


第一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全部以“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和评审专家姓名”的盲审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盲审)。由校保密办认定的保密论文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进行,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原则上以盲审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制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一般由各院(系)组织进行,学校进行抽查。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三条  拟申请学位人员通过研究生院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电子版应包括论文创新点概述。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教授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校外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同等学力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5位教授级校外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三年内该指导教师指导的所有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聘请5位教授级校外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三年后视质量评估结果调整。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2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同等学力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同行专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同行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三年内该指导教师指导的所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三年后视质量评估结果调整。

第四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理由需充分、可信,最多可以提出2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评审结论的划分

A.同意答辩

B.修改后直接答辩

C.修改后再次送审(至少修改三个月)

D.不同意答辩(至少修改六个月)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A或B,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当评审结论有1份或2份C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三个月;当评审结论有3份C或1份D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六个月;当评审结论有1份C并1份D及以下,或4份C及以下(评审专家为5位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年。

论文修改完成后,申请人应将修改后且经导师及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一般送原评审人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若再次送审时申请回避原专家,则重新送交另外两位专家评审,评审意见汇总后按本条执行。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修改和重审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由院(系)参照第六条执行,论文修改期限由各院(系)决定。

第八条 学术争议的处理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出现异议的原因是论文写作态度不端正或不符合基本写作规范以及其他常识性错误,学校不受理此类情况的申诉。

当评审结论有2份C及以下时,学校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诉。

当评审结论有1份C或1份D,其他评审结论均为B及以上且至少有1份A时,若申请人及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学校可受理申诉。申请人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不包括导师)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将原论文送交另外两位专家评审,对申诉后评审意见的处理如下:

1)若评审结论均为A或B,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2)若评审结论有1份C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六个月,学校不再受理申诉。论文修改完成后,再次送审。送审后评阅意见的处理,按本文件第六条执行。

3)若评审结论有2份C或1份D及以下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年,学校不再受理申诉。论文修改完成后,再次送审。送审后评阅意见的处理,按本文件第六条执行。

初次评审结论出现1份D,若申诉后评审结论仍有1份D及以下的,三年内该篇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的所有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聘请5位教授级校外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三年后视质量评估结果调整。

全部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书、修订报告书及评阅意见申诉表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第九条  送审次数限定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位申请人最多可申请3次论文送审。论文初次送审、修改后再次送审、申诉后再次送审均计入论文送审的总次数。每次评审意见汇总后按本文件第六条执行。达到论文送审次数上限仍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送审及学位申请事宜。

第十条  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盲审原则,不得将评审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透露给评审人,保证盲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专家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暂行规定(试行)》(校研〔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点概述

2.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表

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

4.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