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3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工作,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的各类硕士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培养硕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学风严谨,有社会责任感。
(二)较系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及相关学科知识;学术学位硕士生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生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运用现代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 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硕士生的培养由导师个别指导或团队指导,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硕士生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以专业实践为主,重点培养硕士生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生应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较系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一般应包括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培养过程各环节要求以及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要求。
第九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制订,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类别制订。硕士生培养方案由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主席签字确认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硕士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按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开展学习、实践和研究工作,以及对硕士生进行毕业及授予学位审查的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作出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个人培养计划应于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如需修改,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培养单位备案。
第五章 培养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生应按照个人培养计划选定的课程完成课程学习,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开题答辩
(一)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及时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方向、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完成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案、预期达到的目标、课题可行性等。
(二)硕士生的开题答辩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最迟不晚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答辩专家组一般由至少3名研究生导师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含本人导师)组成。开题不合格的硕士生,三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开题。
(三)三年制硕士生从开题答辩通过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长不得少于12个月。两年制硕士生从开题答辩通过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长不得少于6个月。
(四)经答辩通过的开题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培养单位备案。在研究过程中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的,应经导师同意后重新撰写开题报告,并报培养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一般应在开题答辩通过后一年内进行,三年制硕士生最迟不晚于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检查,两年制硕士生最迟不晚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内容包含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完成情况、科研或实习实践中期进展情况三个方面。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生,还应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要求,对其专业实践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由培养单位按以上几个方面综合对硕士生中期检查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果评定。评定结果由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硕士生,三个月后方可申请第二次检查,两次检查不合格者应终止学习。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结业或办理退学。
(三)培养单位应对中期检查的组织形式和评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
各培养单位按《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十六条 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
毕业、结业及学位申请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生的课程成绩、文献综述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和考核结果(专业学位硕士生应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等应归入硕士生学习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项硕士生等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校研〔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