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1 点击量: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校研〔201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等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二条  教师应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增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正气,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不得在课堂上进行宗教活动。杜绝将个人不良情绪带入课堂。

第四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鼓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有丰富实践经验、符合学校有关任职条件的行业专家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一般由课程组担任,遴选优秀教师,加强教学团队建设。

第五条  学院必须严把任课教师关,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学术水平作为教师上讲台的必备条件。教师应不断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课程质量。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的教师,院(系)应及时与教师约谈,或暂停教学任务,或安排任课教师参加教学能力培训,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

第三章  课程设置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体现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本硕或硕博不同阶段知识体系衔接,突出系统坚实专深的知识学习、前沿知识传授,以及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列入培养方案方能开课。培养方案须经院(系)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实施。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要求课程和非学位要求课程;研究生学位要求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第八条  按培养方案开出的课程,要对全校研究生以及研究生院批准的进修生开放选课。如有选课条件或名额限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在当学期课程表中注明。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制定的研究培养方案执行。新一轮培养方案修订前,增、删课程须院(系)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院(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报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四章  教学大纲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每门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各学院应建立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审核、备案与发布制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订。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共同制订,经院(系)学位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教学大纲(中英文)应包括:1.课程名称2.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3.教学目标;4.教学内容纲要;5.教学进度(含实践教学);6.教材和参考书目7.授课学时、学分;8.课程考核内容及方式;9.课程评价与成绩评定方式;10.课程质量标准等。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应体现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的新成果、实验技术的新发展。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应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制定教学计划并实施教学。学院必须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的检查和评估,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教学大纲。研究生院在教学过程中不定期抽查院(系)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第五章  教材及参考书选用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选用符合培养计划要求、体现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新成果的高水平教材。选用的教材参考书应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有利于研究生接触学科前沿,有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第十四条  教师应努力提高政治意识和政治鉴别能力,严禁编写、制作、散发政治观点错误、宣扬邪教迷信、违背科学常识的非法出版物或材料,杜绝此类非法出版物或材料进入教学的各个环节。选用教材须经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院(系)应在每学期开学将研究生课程教材选用情况(包括教材名称、主编、出版时间、出版社等信息)报研究生院备案。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六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与开课院(系)共同管理,专业课由院(系)管理。研究生院的职责包括: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公共课课程表、检查教学质量、组织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院(系)的职责包括:成立课程组并将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安排任课教师、编制院(系)课程表、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安排专业课程考核、负责阅卷、保管试卷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计划内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上机或实验;讨论、学生上机或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辅导;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支持任课教师用外语授课,但需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听课评估。

第十九条  各院(系)开设的专业课中,有多个其他院(系)的研究生选课且连续两年其他院(系)研究生选课人数超过80人的课程,可以申请设置为研究生公共课。由院(系)书面申请,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讨论和审批。对不满足上述人数要求,但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人才培养需要的课程,经专家论证认为须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也可列为研究生公共课。

第二十条  凡选课人数不足15人的研究生公共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与开课院(系)协商,当学期停开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如连续两次选课人数不足15人,该课程不再列入研究生公共课。非公共课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一般当学期停开。如确需开课的,可按照指导性课程开课任课教师应提交详细的开课方案及课程成绩评定方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第8周前将下一学期研究生公共课教学任务以《课程教学任务书》形式下达相关院(系),院(系)落实教学任务后将回执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院培养办依据回执编排公共课课程表。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由各院(系)负责安排落实。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公共课课程表,编制各院(系)下一学期课程表。院(系)在每学期第15周前将课程表(含电子版)交研究生院培养办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院(系)若暂时无法开出某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生课程,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课,但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时院(系)要选派教师听课,以便后期独立开出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已列入课程表的课程教学计划原则上不能变动,若因特殊原因有变动的须按以下办法执行:

1.任课教师因短期出国、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生病需要停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包括开课学期的变更),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调课申请表》(见附件2),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报研究生院审批。非以上原因调课影响院)年终教学考核及教学资源配。审批获得通过后,主讲教师、教务员应尽快通知到学生和相关方面。所缺课时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因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和全国性的节假日(如国庆节、五一节等)缺课的除外。

2.任课教师因出国、调动以及生病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调课申请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妥善安排课程组其他教师接替课程教学工作。

第七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院(系)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风清气正的教风和学风。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须注重教学效果,要求概念讲解准确、理论阐述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注重科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进展,将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尤其要采用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和主动学习,培养创新思维和能力;板书工整规范,文图布局合理;积极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课件应设计合理,运用得当。

第二十七 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设立校研究生教育顾问组,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顾问组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要求,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开展督导。院(系)应设立教学督导组,建立课程教学评价制度,采取随堂听课、问卷调查、师生座谈等方式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所有课程评价信息应以适当的形式反馈给任课教师,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领导听课制度。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干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到课堂听课、开展教学检查。听课和检查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相关院(系)。

第二十九 鼓励学院将教学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的评定依据。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评优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等。

第三十 支持教师开展课程教学研究,鼓励教师采用MOOC、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现代教学方法,支持教师开展研究性、探索性等教学模式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培养质量

第八章  个人培养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该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研究计划两部分,研究生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并提交。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打印存档;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在网上审核审核完成的个人培养计划方可执行

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院(系)、导师、学生个人分别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课程学习过程中,研究生确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须提交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见附件3),经导师及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教务员方能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选课与制订(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同步进行,课程选定后不得无故修改,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没有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九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研究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成绩构成及考核标准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明确写入课程教学大纲。

考试一般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通过笔试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给出评价,其成绩用百分制表示。考查一般是通过对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小论文等)、专业实践、文献阅读等的考核,判断该课程的学习是否合格,可用百分制,也可用通过或不通过来表示。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考核必须按照研究生院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否则一律无效。研究生公共课考核采取考生考场签到制度,其它课程考核必要时也可采取考试签到制度。

第三十六条  考核内容由课程组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由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定并签字认可。考核内容要求打印在《研究生考试试题》上。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参照《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校教〔2005〕8号)执行。试卷应在《关于指定我校试卷印制单位的通知》(校办发〔2005〕8号)中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刷。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一律使用《研究生课程考核答题纸》。考生在答题纸上必须清楚地注明学号、姓名和院(系)名称。对不完整填写答题纸个人信息的答卷,任课教师可以不予评分。

第三十八条  主、监考人员和考生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见附件4)。

第十章  成绩评定和记载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评阅考核试卷,严格按试题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得漏评、漏记、错评、错记和送分、加分。

第四十条  考核方式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必须有书面记录。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公共课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周内完成阅卷,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电子成绩数据后,将《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登记表,由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教学管理办公室;成绩报送完毕后一周内试卷交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保管。研究生专业课任课教师须在10天完成阅卷,并将成绩登记表、试卷报送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填写的成绩登记表属永久性保存文件,由研究生院、各院(系)集中保管。成绩登记表必须注明考试日期并由任课教师签名,否则成绩登记表无效。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计算平均绩点时采用A+至F十一级等级制或者“通过/不通过”以及免修记载。其中,“通过/不通过” 成绩记载为P/F,可获得学分,显示在成绩单上,绩点为N/A,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免修成绩记载为EX,可获得学分,显示在成绩单上,绩点为N/A,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更改试卷。

具体分数等级和相应绩点列表如下:

  

研究生所修课程的GPA基于GPA统计源课程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成绩单中课程成绩同时记载百分制成绩和十一级等级制成绩。

第四十五 课程考核成绩复查。对研究生公共课程成绩有疑问者,可在成绩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复查申请,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各院(系)汇总,在成绩公布后3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由研究生院负责复查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查加分是否有误,对试题的评阅不予复查。对研究生专业课程试卷的复查由各院(系)负责。

第十一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免修

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办理免修手续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如考试的证书、成绩单、试卷及试题等。

1.外语

1)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外语成绩达70分及以上;

2)TOEFL成绩达105(总分12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3)GRE成绩达260(总分346)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

4)GMAT成绩达700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

5)WSK(PETS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6)IELTS成绩达6.5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7)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优秀(4年内有效);

8)本科或硕士阶段为外语专业,现攻读其他专业的学位;

9)在相应的外语国家学习、工作时间连续一年以上(3年内有效);

10)在国家认可的公开出版物上独立发表外文文章(10000字符以上,3年内有效);

11)推荐免试入学的研究生;

12)在相应的外语国家获得学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当年新生,需在入学4周内提出申请。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各院(系)汇总,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审批结果在研究生院主页进行公示。申请免修语种必须与入学考试科目一致。

2.其它课程

1)硕士生近3年在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学习过的课程,课程内容符合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2)博士生近3年在校外有相同博士点的专业已学习过的课程,内容符合我校博士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3)对于退学后重新入学的研究生,其退学前已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对满足免修条件的课程,在研究生办理免修手续后,方可承认和登记该课程的学分,并应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免修”字样和免修时间。该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重修

1.研究生学位要求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需要重修的学生,每学期必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重修手续。非学位要求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2.研究生中期考核前,若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或累计次数)在2门(次)以下(含2门),可以允许开题,但答辩前必须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且成绩合格;若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或累计次数)超过2门(次),则不允许开题。

不及格成绩和重修成绩均须记载。重修后的成绩达到B-或B-以上均按照B-记载,重修成绩为B-及以下按照实际成绩记载。

第四十八条  缓修、缓考及旷考

研究生选课后,确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修或缓考,并办理相关手续。缓修和缓考课程,如需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须按照重修课程办理网上选课手续。缓修和缓考课程为选修课的换修其它课程。

研究生已选修某门课程,但未办理免修、缓修或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该课程考核的,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登记表。旷考课程必须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学期初办理网上重修手续

缓修、缓考或旷考的课程,进行重修(重考)后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四十九条  校外学习课程

少数专业的研究生,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有必要到校外有关学校或研究院(所)学习有关课程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赴校外学习,其学习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学生本人、指导教师或院(系)承担。学习结束后,由校外单位出具其考试成绩和学分的证明(含成绩单、试卷、试题),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应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凡对以上各项课程学习变动提出申请者,必须详细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负责人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实践及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可在自助打印终端打印个人中成绩单。已毕业研究生可直接到学校档案馆办理个人成绩单。

第十二章  课程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

1.课程教学大纲与课程教学计划(教学进度);

2.试题样卷、作业和试卷;

3.课程成绩登记表;

4.教学听课记录、课程评估结果;

5.反映课程建设的典型经验总结、教学研究论文和获奖材料。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保管。相关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研究生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协同任课教师认真清理档案,并做好存档记录。

第五十四条  自归档之日起,研究生考核试卷保存八年后可由院(系)自行销毁。研究生院每学期不定期抽查院(系)研究生试卷管理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校研〔201710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校研〔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审批表

2.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调课申请表

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

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5.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主考、监考人员职责

6.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考场情况记录单

7.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样式)

         8.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纸(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