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研〔2022〕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4 点击量:


-202237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第四届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和具有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等原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无故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学籍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内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应按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延长基本学习年限能够取得更好研究成果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必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

(一)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

(二)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5年。

第十条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含休学),从事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三)2019级及以前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

(四)自2020级开始,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直博生、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须在学习年限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批准,按规定报到注册,延期后的毕业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硕士生最短学习年限应不少于2年,直博生最短学习年限应不少于4年,其他博士生最短学习年限应不少于3年。各院系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是否重修或者重考,按学校相关规定及培养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申请兼修学位和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以及入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后修读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纪律或者有作弊行为的,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习,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在学习过程中不得跨类型互转。但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规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年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经个人申请,导师组考核,研究生院审批,可转学术学位研究生重新培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或变动不能继续指导的;

(四)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的;

(五)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因转专业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规定的除外);

(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未经原单位同意的;

(三)入学第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学年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其他有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导师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学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原导师不同意见,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给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求,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分流

第二十三条 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故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或在培养过程中无法通过考核而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或退博恢复硕士学籍,按硕士生培养。

第二十四条 直博生退博转硕后的硕士学习年限从博士入学起计算,硕博连读生退博恢复硕士学籍后的硕士学习年限从硕士入学起计算,应在全日制硕士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完成学业。

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已超过全日制硕士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在其退博转硕或恢复硕士学籍的当学年内完成硕士学业。未按时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健康、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后休学,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

研究生休学创业的,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特别是到国家和学校认可的重要国际组织全时实习,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两年。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期内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申请休学一学年,但休完一学期后,需要提前复学的研究生,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期内申请复学,其它时间不办理提前复学。

复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本人未申请退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未按期注册,按注册管理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研究活动的;

(六)必修环节考核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且未以其他方式分流的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在对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在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批准或者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或者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复学籍。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后一年内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但满足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最迟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逾期未办理应予退学处理。

满足结业要求且学位论文已基本完成,因最长学习年限限制而结业的研究生,结业后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结业后按程序申请毕业和学位的机会仅限一次。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就业和派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可办理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个人信息变更以注册系统记载为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