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校研〔2019〕1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2 点击量: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

改革、创新博士生招生模式,突出对考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在招生选拔中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学术型博士生除国家明确规定定向生源的专项计划外,原则上不招收定向博士生。学校不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二、强化导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导师选聘和考核。没有主持在研项目或近三年未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含译著)的教师不能申请招收博士生。各院(系) 每两年应将选聘上岗的导师科研项目和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情况报研究生院审查。导师在培养博士生的过程中不履责或行为失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招或取消招生资格的处理。

(二)以提高导师指导能力和严格学术管理能力为目标,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培训由研究生院与院(系)联合举办。首次上岗的导师进行全面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进行定期政策性培训,没有参加培训的导师不能招生。

(三)对每位导师年度招收博士生人数和在读学生人数上限做出规定。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2名,在读博士生不超过10名;有重大研究任务的适当增加计划,但需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留学生招生人数单列计算,导师每年招收留学生不超过2名,在读留学生不超过6名。

     三、切实落实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一)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以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审议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对论文的研究过程、数据材料真实性、结果与结论、论文写作与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严格把关,确保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预答辩专家组至少由5位专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组成,由各院(系)自行确定和组织。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在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之前完成。

(三)预答辩通过后,博士生方可上传评审论文,经导师和院(系)确认通过后由学位办送审。未通过预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评审事宜,再次申请预答辩至少需要间隔3个月。

    四、强化学位论文评审工作

对上一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所有博士生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增加到5人,评审结果处理意见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三年后根据质量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对上一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所有学术型硕士生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增加到3人,评审结果处理意见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三年后根据质量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五、强化各级委员会责任

答辩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水平,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影响。答辩信息要提前公示(由保密办认定的保密论文答辩除外)。

学位审议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核各学科报送的10%末位学位论文。除此之外,培养年限超过6年的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重点审核。

    六、建立学位论文追责制度

学校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核未通过的院(系)进行追责,由学校分管领导约谈院(系)主要负责人和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人。

对在学位论文评审阶段出现不同意答辩意见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指导教师,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减招或停招处理。

对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院(系),一年出现问题,核减该院(系)下一年度20%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低于15的院(系)每篇核减3个);连续两年抽检出现问题,核减该院(系)下一年度40%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低于12的院(系)每篇核减5个);连续三年抽检出现,核减该院(系)下一年度60%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低于10个的院(系)按6个或全部计划进行核减);连续四年抽检出现问题,该院(系)停止招收博士生一年并整改,学校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招生。

出现一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停招研究生两年,出现两次问题的导师停招研究生四年。若重新申请招生,须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认真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出现三次问题的导师取消招生资格,不能再申请招生。

对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院(系),学校进行追责。追责办法按照本条执行。

七、各院(系)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符合学科特点且不低于本意见相关规定标准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方案。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