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条例(试行)》,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基金)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教改基金的目的在于促进研究生教学改革深入发展,建立几门名牌课程,并在此基础上编印、出版一批高质量讲义、教材。
第三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重点资助: 1.关于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手段、培养方案、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教改研究;
2.按一级学科开设的反映学科前沿研究成果的课程; 3.跟踪世界最新科学研究成果,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讲义编印; 4.在教学使用中反映好、适用面广、通用性较强的教材出版。
第四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的申请,每年六月集中受理一次。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为确保研究生教改基金项目的质量,项目申报工作要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由各院(系、所)认真组织进行。各院(系、所)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当年教学改革的重点,并以单位选派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六条 项目组所有成员必须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只允许申报一个负责牵头的项目,在其项目结束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申请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其主管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其主管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各院(系、所)初审、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议、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研究生教学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拨款,资助项目完成后,其拨入经费列决算核算。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提成、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中止研究的,须办理中止手续,并退还剩余经费;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应退还全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偿还。
第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项目,研究生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并且在两年内不批准其任何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详细写出总结报告,填写验收表,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存档,作为今后申报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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